业主拒缴管理费纠纷

来源:d114北京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18-10-24
房屋漏水迟迟不能解决,妇女李某一气之下拖欠物业费长达8年之久,后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。昨悉,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需向物业公司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7700余元。
李某系硚口一小区的业主,物业费每平方米为0.7元。2008年7月,她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,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,但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维修。此后,李某认为可能是外墙渗透造成漏水,提出在阳台搭建雨阳棚,也遭到物业公司反对。
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,一气之下拒交物业费。这一拒交就是8年之久。今年1月初,该物业公司因合同到期撤离该小区,清算拒交物业费的业主。李某被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2008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7700余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、设备进行了维护、养护、管理,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了维护,李某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
李某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共存共荣的关系。一方面,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,在其管理服务过程中,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,应当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、协商,尽己所能解决实际问题,提升服务水平,彼此消除误会,而不应当让矛盾长期存在;另一方面,李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也应相互体谅和支持,不应当一味地以拒交物业服务费作为对抗,否则物业服务公司将难以为继,更无法保障其能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,长此以往,对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亦不利。
李某所购买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应由该物业公司承担责任,应该向相关的义务人主张权利。鉴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,双方一直未能妥善解决,李某不属于恶意拖欠物业费,故该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不适宜,不予支持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